《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信用评价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11-20 浏览次数:1636

现将《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信用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健全建设市场诚信体系,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实现招投标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促进企业诚实守信,打造一批又一批精品建筑工程。同时,市政府出台了《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在该办法中,要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应与项目单位建立标后履约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开展联合惩戒。

二、起草经过

在起草《办法》中,查找、研究外地成功经验和做法,借鉴了交通、水利、建筑等领域的现行制度。在形成初稿后征求了局机关、交易中心、集团公司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修订完善。先后召开各县(市)、区、开发区交易机构的座谈会,及市建委、重点局、交通局、水务局、林园局等行业管理部门及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5家建设单位座谈会。根据征集的意见和建议对《办法》进行认真修改,最后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制定依据与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制定依据。主要内容:

(一)关于实施评价范围。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合肥市国有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施工工程。同时,明确了评价周期和评价规则。

 (二)关于评价对象和评价主体。评价对象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实施评价主体为项目单位即合同甲方。

 (三)关于评价标准。主要包括合同签订、转包分包情况、关键岗位人员、合同工期、农民工工资、标后约谈、

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价及工程质量获奖情况等

 (四)关于评价方式。以单个施工合同为评价单元,在评价基础分上,对履约好的施工企业进行加分,实现正向奖励。施工企业在合同履约工程中按照评价指标履行到位的得满分,否则得0分。

    (五)关于信用信息采集方式。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 由项目单位将结果书面反馈市公管局。